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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上常用“暴雨重现期”这一设计参数界定雨水排放系统的设计标准。设计暴雨重现期越大,雨水排放系统的泄洪能力越强,但工程投资费用也随之增高; 反之,亦然。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2006) 要求一般选用0.5~3a,且多按下限取值进行设计,而很多发达国家只规定最低限值(一般为5~10 a) ,经济发达城市则选用更大的重现期,我国城市雨水排放系统的设计标准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因而,我国在城市暴雨内涝防治方面形成了一个误区: 通常认为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过低造成城市暴雨内涝频发,提高排水系统设计标准是防治城市暴雨内涝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现针对这一误区进行如下分析:

(1) 排水系统设计标准低下是我国城市暴雨内涝的一个重要的、但非唯一的成因。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大都采用1a一遇,但从我国大部分城市暴雨内涝的发生频率看,近些年暴雨内涝发生的次数远不止每年一次。也就是说,按1a一遇设计标准敷设的排水系统并不具有排放1a一遇暴雨的能力,城市暴雨内涝的形成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将城市暴雨内涝的成因仅仅简单地归结为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过低。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即使全面提高雨水排放系统的设计标准,也很难将设计重现期下的暴雨完全排除,遏制城市暴雨内涝的发生。

(2)提高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实施难度较大。首先,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标准的提高需重新敷设雨水管线,投资巨大,且原有管线将被废弃,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其次,雨水管线大都敷设在城市路面以下,管线的改扩建需开挖路面,对城市局部区域的环境、交通等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再次,除了雨水管道外,城市地下有限的空间内还敷设了包括给水、污水、热力、煤气、电力、通信、煤气等多种管线,且各管线的间距都有明确的要求,一条雨水管线的改动很有可能牵连其他管线也随之改动; 最后,在新建区域由于不涉及上述问题,提高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否承受因设计标准的提高而引起工程投资的追加,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因此,仅通过提高排水系统设计标准来防治城市暴雨内涝不但投资巨大、实施困难,且成效不大,是一个重大误区。为了促进雨水排放系统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控制城市暴雨内涝的发生,应依据我国城市化进程及排水系统发展趋势,全面、深入地剖析城市暴雨内涝的成因,做到有针对性地提高我国城市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洪、泄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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