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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水风险管理的手段中,洪水保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重视和广泛实施。洪水保险不仅可以为投保户灾后恢复提供有效的帮助,减轻灾后救灾费用与政府负担,还可以在减灾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美国是世界上开展洪水保险较早的国家,1968年美国国会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实施这项计划的主要原因是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增长以及用于灾民的救济资金花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财。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FEMA)下属的联邦保险与减灾部(FIMA)进行管理,该机构同时对洪泛区管理以及洪水风险图进行监督。

美国的洪水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洪水保险由国家设专职机构专项管理;(2)洪水保险是加强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并具有强制性;(3)洪水保险有法可依,并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4)国家洪水保险的对象和额度是严格限定的;(5)洪水保险的重要依据是FEMA统一绘制的洪水保险率图;(6)适当发挥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7)保险理赔的效率很高 。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洪水保险,早期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洪水保险政策、保险对象、承保办法、洪水保险资金积累、补偿办法以及洪水保险试点等问题的探讨上。1993年施国庆等利用改进的危险区域法对淮河支流沙颖河泥沙洼滞洪区防洪保险费进行了计算,方劲松等先后对洪水保险费率的计算模式进行了研究,程晓陶等对江西省水灾以及洪水保险调查情况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策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周武光等对政府、企业与家庭、保险公司等三个不同利益主体在洪水风险管理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以及我国洪水风险管理的保险模式进了探讨。从以前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洪水保险的尝试都集中在农村洪泛区,试点区域狭小,风险集中,是试验失败的主要原因。另外,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政府参与力度不够是试点流产的原因一。因此,洪水保险应从城市试点,成为城市洪涝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洪水保险是按契约方式集合相同风险的多数单位,用合理的计算方式聚资,建立保险基金,以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实行互助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洪水保险不仅可以为投保户灾后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有效的帮助,减轻灾后救灾费用与政府负担,还可以在减灾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国内外经验表明,应用洪水保险作为经济杠杆,能有效调整与控制洪泛区的经济发展,降低洪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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