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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

1982年8月中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进人了以法治海,加强海洋保护管理的新阶段。随后,中国又相继批准和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务中的权力和义务也随之变化,对原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国务院公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法律、法规、规范的角度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但相关的配套法规, 如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规定还不完善,污染损害酬占伎术手段还有待深人研究,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有待修订。

加强环境教育,培养人们的海洋环保意识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分析,包括各类污染性很大的海运事故在内的全球范围内海难事故中,80%以上和船员具有密切的关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意识没有成为全社会深层的自觉意识,那么保护海洋环境便只是作为一种理论或号召存在,难以变成全社会的实践行动而得到实施。在这个意义上,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具有关键作用。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就必须加倍增强民众,特别是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坚持一手抓航运发展,一手抓环境保护, 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航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提高船员防污染安全意识将是预防或减少海上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径。主管机关在船员,包括船公司人员培训考试时,除专业知识外,还应加强海洋环保知识方面内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加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牡州仁放标准》等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对防止船舶污染要求的宣传,使船员,包括船公司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船舶防污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船舶污染物管理,不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仓水, 生活污水, 抛弃船舶垃圾等。

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管、检查、鉴定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机关,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要求, 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健全从源头把关、现场检查、实时监测的监督机制。在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前,对《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查验, 对船舶垃圾、残油及废油等污染物的产生和交付处理情况进行核对;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进一步加大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除对防污染设备的配备、结构、性能、排放标准等进行严格检查外,还应加强对船员在防污染设备方面的操作性检查,纠正不规范的危险操作方式,既要检查其操作熟练程度,又要检查其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提高船员的环保安全意识和操作管理技能。杜绝不适航船舶带着船舶污染隐患运营。加强对船公司的防污染监督管理, 强化安全与防污染意识。

依靠科技进步,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海洋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成果被运用到预防污染海洋中来。如处理量为每小时100t 高浓度船舶有机污(废)水的水处理设备已经研制成功,可以应用于防治海洋污染领域,对净化处理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机舱底水等高度污染的有机化学污(废)水,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随船舶迁徙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沿海港口或码头防污接受设备,如舱底污油水、生活污水、散化船洗仓水等存在不足或欠缺。当这些船舶污染物既不能在船上处理, 又不能排到岸上接受处理设备时,船员只好偷偷排放人海。为防止和减少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国家、港口主管机关、码头业主应多种渠道融资,采取“谁投资谁受益”方式,兴建或完善港口或码头接受处理设备。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特别是品种多、数量少且不可相混的散布幼吕洗舱水接受处理能力,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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